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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路径探析

创建时间:2023-11-13 14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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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3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》,其中对虚假诉讼犯罪的定义作出具体规定,明确其构成要件不再以“双方恶意串通”为必要条件,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均可能构成虚假诉讼。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件量不断上升的情况下,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,但仍然面对诸多现实困境和难题。究其原因,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。

一是案件线索少、识别困难。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,虚假诉讼的线索来源缺乏长效机制,主要依靠检察机关职权发现、当事人主动申请和案外人举报控告。二是调查手段单一、取证受限。民事虚假诉讼涉及范围广、环节多,需要公检法司等多部门联动,办案人员缺乏线索突破和调查取证意识,影响案件办理质效。三是监督方式较为单一,欠缺责任倒查机制。检察建议和再审检察建议不具有刚性特点,是否能够被采纳也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。同时,也没有相对明确完善的责任倒查机制,对于虚假诉讼责任追究较少,惩罚力度小。四是虚假调解隐蔽性较高、监督难度大。调解程序相较于审判程序更为简便,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更倾向于调解结案,快速骗取法院调解书。

针对以上问题,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:

多措并举,拓展虚假诉讼线索来源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,综合运用“三微一端”、12309检察服务平台、检察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和普法类动画视频,帮助群众增进对检察工作和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了解,扩大线索来源。借力信息技术,建好、用好跨部门信息交互平台。明确重点审查领域,实现精准监督。建立内外联动机制,形成打击合力。

积极高效,多维度延伸监督。从非诉执行监督入手,选择重点监督对象,比如仲裁裁决、公正债权文书等;通过诉讼过程中的监督,及时有效识别虚假诉讼案件,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作出提醒,减少虚假诉讼产生的危害。

补充完善,增强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刚性。在立法层面完善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配套措施,以提高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强制效能。提高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,在数量上保证专人、专业团队、专职办理民事检察案件。

平衡协调,办理好刑民交叉案件。以民事监督方式介入刑事民事交叉案件,可有效收集涉嫌民事虚假诉讼罪的案件线索。发现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,要及时向刑事检察部门、纪委监委进行线索移送,不断提升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质效。